宣城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6
宣城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比重较大
2002年至2012年,宣城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22件,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57件,商标权纠纷案件41件,两者共计98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比例为80.3%。2012年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几乎全部为该类案件。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近些年逐步增多,商业化维权趋势加大。2012年宣城中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36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1件,该类案件呈暴增态势。
(二)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主要为个人,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主要为单位
2012年宣城中院受理的36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均为个人,21件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均为单位。其原因是,著作权一般为个人的智慧成果,主体一般为个人,单位作品一般较少;商标一般是公司、企业为标明、宣传其企业产品而注册登记的,故商标的权利主体一般为单位。
(三)同一原告起诉不同被告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
2012年宣城中院受理的57件该类案件中,均为同一原告起诉多家被告。这种现象目前被称为商业化维权,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类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很多,比如KTV,目前因管理不规范,KTV业主很少经词曲作者许可并交许可使用费,故此类案件一起诉就起诉多家业主,形成商业化维权。
(四)著作权案件中,起诉KTV侵权案件增多
2012年宣城中院受理了“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诉35家KTV案件。KTV业主均认为其手续齐全,经营合法,KTV歌曲是其高价购买的点播系统自带,并非免费使用,其不构成侵权。出现此种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此类案件被告主观方面一般没有恶意,主要是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对KTV行业管理不规范,存在疏漏之处,导致KTV业主不知如何履行付费义务。
(五)接受调解、庭外和解的比率较高
2012年宣城中院已结的35件著作权、商标权案件,调解和撤诉33件,调撤率高达94.3%。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原告在类似案件中的胜诉率较高,案件诉讼标的额较低,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被告在此类案件中被确定侵权基本无异议,其胜诉率低,原、被告综合考虑其诉讼成本、商业利益、判决的结果对双方不利之处,故双方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