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用了15秒,也构成侵权吗?”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01
“只用了15秒,也构成侵权吗?”
2021年6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1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使用率接近90%。
数字音乐作为短视频制作中依赖性最强的元素之一,普遍应用于视频的背景音乐。然而,许多使用者无法判断自己对背景音乐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为每个短视频的背景音乐取得授权又难以实现,频繁而又充满了不确定的使用使得该领域成为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短视频背景音乐到底怎么用?什么情况构成侵权?判赔一般是多少?如何避免侵权?
短视频音乐侵权四问
一般来说,使用他人的作品都需要获得授权,但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为权利开了例外的门,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法律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对于一些实际应用场景,很多人仍有疑问,其中最典型的是这几个问题:
01“个人用于记录生活
没有盈利,也构成侵权吗?”
使用可以分为个人目的使用及商业目的使用,虽然朴素的法感情会让我们觉得,“没赚钱就都不侵权”,但是严谨的法律往往会给我们相反的回答。
没有盈利可能不构成侵权的想法可能来源于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第一种例外,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按照该规定,如果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制作的短视频的背景音乐,但并未将该视频公开发布,而是设为私密视频等非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的模式,确实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从而不需要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如果将视频在公共平台发布,展现给公众,则显然脱离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个前提,也就不构成合理使用了。当然,如果使用平台提供的背景音乐,平台一般都已获得授权,有权许可用户使用,那又另当别论。
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第(二)项又对相同行为但是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规定了更重的罚则。可见,是否获得经济利益并不是判断构成是否侵权的必要条件。
02“为了介绍作品,对音乐进行适当引用,也构成侵权吗?”
合理使用制度同时规定了,“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无需获得授权,那么如果短视频的目的是向他人介绍某一首音乐,而截取了音乐的片段播放,是否能够构成此处的“适当引用”呢?也难:
其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为使用增加了“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限制,实践中类似的做法可能会使部分听众满足于从该视频中获取的音乐片段,从而降低其完整地(付费)获取该音乐的可能性,很容易被认为违反了这一限制[1]。
其二,此时原作品很容易构成视频的实质部分,不可谓“适当”,也会被认定无法构成合理使用[2]。
其三,该类型的使用通常是以商业目的而为的分享,直接的商业目的因其私营属性会当然地被适当引用排除在外[3]。
片段式提供只有在用于展示原作品样貌、吸引读者目光,并无法使接受者通过这些片段了解作品的核心和思想感情,满足其审美等需要时,才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利用,进而不会不合理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4]。但是,该规定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难以完全避免侵权的可能。因此,为介绍而进行适当引用可能不侵权,但是有风险。
03“只用了15秒,也构成侵权吗?”
网传,如果把使用音乐的时间控制在15秒以内,即便没有获得授权,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这种不提供法律依据的言之凿凿几乎就像耍流氓。
首先,此前已经明确,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而该制度并未提及使用时长或使用篇幅的标准。
其次,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被诉侵犯《咱们屯里的人》[6]这一歌曲著作权的相关视频时长仅19秒,侵权人被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千元。虽然19秒不符合网传的15秒免责原则,但侵权真的就差这4秒钟吗?
再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3.11条将“使用的曲谱小节、歌词较少”规定为可酌情降低赔偿额的情形,即说明了即便用的时间短,也构成侵权,只是有可能可以降低赔偿额。
04“付费下载的音乐也不能用吗?”
流媒体平台提供的会员服务或付费购买服务使用户能够从平台下载音乐,听众此时似乎已经为其下载的音乐“买单”了,但实质上,这并不代表用户可以任意使用自己下载的音乐。
平台从版权方处获得授权,将歌曲发行在其自有的音乐网站上,供用户在线试听、付费下载等。而用户对歌曲的使用权限,既受限于平台取得的授权范围,也受限于平台用户协议中的约定。
从各平台的服务协议中都可以看到,即使付费,用户获得的也只是在特定限度内、自己收听相关音乐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用于其他未经明确许可的用途。
音乐侵权赔偿标准
针对音乐侵权的赔偿尚无明确的标准,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对于此类行为的赔偿计算提出的评估标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同时,参考司法判例中对经济损失的判赔:
在被称为”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的判例中,Papitube旗下视频博主@Bigger研究所未经授权使用Lullatone的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相关视频全平台总播放量超过2039万,转赞评数据总计超过25万,最终判决仅支持了4000元的经济损失。
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音著协提出了单曲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法院支持的金额为4000元和7000元。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中,12名主播以营利为目的,59次在斗鱼直播间演唱《小跳蛙》,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二审改判将赔偿金额改判至2.9万元。
结合北高的裁判标准及实践中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音乐侵权案件的大体赔偿标准,总体不高。但是,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官酌定的赔偿金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赔偿力度必然随之大幅提高。在考虑侵权成本时务必格外注意,切莫顶风作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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