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SM商业城有限公司“SM PRIME及图”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5
厦门SM商业城有限公司“SM PRIME及图”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申请人因第10109131号“SM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52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4年02月04日至2017年02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申请人请求商评委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予其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2、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厦门盛名吉成百货有限公司使用的许可合同;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3、实景照片、视频播放截屏;
4、被申请人、被许可使用人同他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5、报纸、杂志照片;
6、微信公众号推广界面截屏。
经查,被申请人除向商标局提交上述证据外,还提交了证据7宣传刊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2、被申请人除复审商标外,还在第35类上注册有“SM及图”、“SM MALLS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厦门盛名吉成百货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指向其“SM”商业城的经营活动及相关辅助活动,且体现的标识为“SM及图”、“MALLS SM及图”等,而非复审商标“SM PRIME及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109131号“SM PRIME及图”商标:
PRIME SM
申请/注册号:10109131 商标申请日期:2011-10-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3-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4-01-28 专用权期限:2014-01-28至2024-01-27
申请人:厦门SM商业城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3503)、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商业管理辅助(3502)、商业场所搬迁(3505)、人事管理咨询(3504)、广告(3501)、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506)、会计(3507)、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350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