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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12842号“EINSTON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国际注册第1312842号“EINSTON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2842号“EIN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01466号“爱···

国际注册第1312842号“EINSTON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2842号“EIN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01466号“爱婴施坦 Einstan.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以及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INSTONE”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Einstan.net”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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