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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泉标著作权维权案已审理 宣布择日宣判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济南泉标著作权维权案已审理 宣布择日宣判12月15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济南泉标著作权维权“第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泉标设计人王天任和济南大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作、···

济南泉标著作权维权案已审理 宣布择日宣判

12月15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济南泉标著作权维权“第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泉标设计人王天任和济南大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作、销售泉标模型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就多个争议焦点问题当庭发生激烈争辩。合议庭在完成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后,宣布将择日宣判。

泉标著作权:政府的还是个人的

本案的两位原告分别是作为泉标著作人身权人和财产权人提起诉讼的,但原告的这一“主体身份”也受到了被告质疑。

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泉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济南市政府所有,两位原告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被告表示,他们在调查了解泉标产生过程后,认为泉标征集创意、设计方案、制作的过程,均体现了政府意图。设计人王天任的设计方案被采用后,市政府已进行奖励。泉标雕塑的实体制作也是由市政府提供场地、资金完成的。“从组织、创意、投资来说,还是从具体修建、责任承担来看,济南市政府无疑才是‘泉标’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因此,尽管当初在济南市与王天任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中未对“泉标”著作权进行约定,但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原告代理律师王维嘉、李志杰则认为,泉标实体雕塑的所有权与泉标著作权是两种不同权利,不能混淆。前者属于政府,后者则属于作者所有。泉标作者王天任已与大盟广告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因此,泉标著作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因不可让与,仍为王天任享有;财产性权利则由受让人济南大盟广告公司享有。

权利指向:泉标雕塑还是美术作品《泉》

“1998 年4月2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古篆字‘泉’字作为市标,建在泉城广场。此后,济南市开始公开征集以古篆字‘泉’字为主体的创意设计。”被告表示,作为设计人,王天任的设计方案被采用,但王天任的著作权仅限于美术作品《泉》,而不指向泉城广场上的泉标。

原告方则认为作为美术作品的设计方案《泉》与最终建成的雕塑泉标具有同一性,均属于泉标著作权保护范围。证据一是,2007年1月31日,山东省版权局已对泉标著作权进行登记,确认原告方拥有泉标著作权;证据二是,泉标雕塑的底座上明确标明:作者为王天任。

泉标使用:是侵权还是正当使用

为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其中的实物证据为一只“激光内雕水晶泉标” 工艺品。所附的公证报告表明,该工艺品购自被告的工艺品店。另外还提交图片证明被告所售泉标工艺品达10 余种。据此,原告要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方辩称,他们销售的“激光内雕水晶泉标”工艺品,著作权属于被告方的一名工作人员。该工艺品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已于今年11月26日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被告销售水晶泉标不构成对泉标著作权的侵害。

原告则认为,被告所售工艺品系直接仿制泉标或由泉标形象延伸而来,这样的商业性使用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被告设计的工艺品享有著作权,但该著作权与泉标著作权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同样构成侵权。

本报记者 晁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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