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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易智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奇迹365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长春中易智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奇迹365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87068号“奇迹3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8···

长春中易智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奇迹365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87068号“奇迹3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84161号“MAR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27238号“MI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55202号“MI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8446号“MAR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23433号“MARVELS AUTOBODY REFINISH EXPERTISE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74984号“MI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34960号“MIRACLE TOTAL CAR CARE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35166号“365麦趣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035544号“奇迹超市CHE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沐浴乳;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剂;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英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的显著部分相同;引证商标中所含“365”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部分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87068号“奇迹365及图”商标:

奇迹 365 

申请/注册号:2378706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长春中易智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洗发液(0301)、研磨剂(0304)、香精油(0305)、美容面膜(0306)、牙膏(0307)、化妆品(0306)、擦亮用剂(0303)、香皂(0301)、清洁制剂(0302)、沐浴乳(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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