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公司“茅台”商标维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贵州茅台公司“茅台”商标维权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系“茅台”系列商标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购得一瓶53度贵州茅台酒,经鉴定该产品与原告正品在诸多防···

贵州茅台公司“茅台”商标维权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系“茅台”系列商标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购得一瓶53度贵州茅台酒,经鉴定该产品与原告正品在诸多防伪措施上存在区别,系假冒产品,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有进货来源,并且不知道是假冒产品,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开有多家分店的餐饮企业,其在购进茅台酒时,既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查验或审查供货商经营茅台酒的相关手续、资质是否齐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该案提醒销售商对于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要施以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特别是对高端消费品供货渠道的审查应采取更为谨慎而严格的态度。只有销售商履行了相应的规范交易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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