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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历下区法院审理的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济南某花卉市场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包工包料负责给该花卉市场安装机盘管供暖设备,并约定供暖设备···

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历下区法院审理的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济南某花卉市场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包工包料负责给该花卉市场安装机盘管供暖设备,并约定供暖设备使用“西屋康达”牌空调设备,合同价款为164750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为了提高利润,从山东德州某空调公司购进一批假冒“西屋康达”牌商标的空调设备,包括空调风机盘管93台,射流空调组7台,安装到了该花卉市场。事后被告人王某全额收到该花卉市场支付的合同约定价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案警示广大产品经营者应当切实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于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轻者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重者将会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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