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杨柳镇某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3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杨柳镇某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2023年3月17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市杨柳镇某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罚决定,作出警告处罚。2023年3月8日···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杨柳镇某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17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市杨柳镇某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罚决定,作出警告处罚。
2023年3月8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包厢及其他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3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反食品浪费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