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宣城乌溪宣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宣城乌溪宣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位于安徽省泾县乌溪,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宣纸生产企业,拥有“红星牌”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和“红星”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先后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纸制作技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等荣誉,并被命名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红星牌”宣纸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2年2月28日,马某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宣城乌溪宣纸公司,生产销售“安徽乌溪红星牌”4种宣纸产品,在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乌溪红星”、“安徽乌溪红星牌”字样及图形,并标注“驰名品牌”和“中国宣纸—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等。
【审判】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乌溪宣纸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马某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经销商时某应停止销售,但因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乌溪宣纸公司、时某停止侵权,乌溪宣纸公司、马某连带赔偿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经济损失80564元。乌溪宣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即:乌溪宣纸公司、马某停止生产销售“乌溪红星”牌宣纸产品,并将与“乌溪红星”有关的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无偿转让给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放弃对马某提起的其他民事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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