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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与江南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4
金庸与江南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理由:该案广为社会关注,案件焦点指向同人文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案件回顾:10月11日,金庸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

金庸与江南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广为社会关注,案件焦点指向同人文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案件回顾:10月11日,金庸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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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用武侠人物的视角记录着自己的青春。该书最初创作于网络,书中借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主要讲述了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2002年,该书出版,后又再版3次,影响极大。江南在得知自己被起诉侵权后,通过个人微博正式发布“关于金庸先生诉《此间的少年》案件的声明”。江南称,自己最初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此间的少年》是最早的网络小说之一(创作于15年前),当时我和很多网络作者一样并未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和金庸先生阐述自己创作武侠的初衷一样,就是‘娱人娱己’”。据悉,2017年2月16日,此案将公开开庭审理。

  专家点评:该案涉及著作权法上处在模糊地带的特殊内容“借用”问题。被告没有直接利用诉争作品的字面内容,也没有直接抄袭作品的故事情节,而是借用了原作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并且影射原著人物性格或经历等。前者明显属于作品中受保护的表达;后者相对抽象,处在具体表达和抽象思想的中间阶段。即便如此,后者依然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本案的借用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需要通读原被告作品才能作出准确判断,这里不能妄下结论。网上很多人将诉争作品贴上所谓“同人作品”的标签,对于著作权问题的分析,并无实质帮助。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崔国斌

【盛蓝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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