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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FREEMAN CONTRACTI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FREEMAN CONTRACTI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80830号“FREEMAN CONTRAC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

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FREEMAN CONTRACTI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80830号“FREEMAN CONTRAC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其与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231498号“FREEMAN”商标、第11106008号“福瑞门 FREEMAN及图”商标、第11000659号“FREEMAN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宣传资料、部分合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英文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三在英文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80830号“FREEMAN CONTRACTI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8083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9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1 专用权期限:2019-05-21至2029-05-20

申请人: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校准(测量)(4210)、平面美术设计(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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