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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与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4
蒋胜男与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理由:该案系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影视剧宣传行为中署名规范的考量,同时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为广大群众所关注。案件回顾: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小···

蒋胜男与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系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影视剧宣传行为中署名规范的考量,同时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为广大群众所关注。

  案件回顾: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正当。被告方认为,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后,蒋胜男创作的剧本未能达到剧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极大提升了蒋胜男剧本质量,鉴于王小平对剧本的重大贡献,决定署名为“总编剧”。原告方表示,蒋胜男交付剧本完毕以后,花儿影视并未提出对剧本不满意及相关修改意见,即便有权决定署名顺序,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

  法院认为,“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约定名词,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而原创编剧强调本源性、开创性,并未贬损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身份和贡献。同时,法院认为对剧本质量认定权在花儿影视公司,其有权自主判定剧本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原告蒋胜男主张电视剧、发布会、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侵害其署名权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海报、片花上的署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标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未对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规定,当事人也未作出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的约定,因此主张侵害其署名权缺乏依据。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小平和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署名是表明作者与作品关系的方式,对于基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而言,原作品作者仍有署名权,但是对于原作者的署名方式应从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的实际贡献以及商业实践角度综合加以确定。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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