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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院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6
宣城市中院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迅猛增长。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尤其···

宣城市中院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迅猛增长。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尤其是著作权和商标权权利人商业维权问题较为突出。对此,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组织专题调研组,对2002年以来受理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一)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比重较大

  2002年至2012年,宣城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22件,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57件,商标权纠纷案件41件,两者共计98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比例为80.3%。2012年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几乎全部为该类案件。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近些年逐步增多,商业化维权趋势加大。2012年宣城中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36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1件,该类案件呈暴增态势。

  (二)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主要为个人,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主要为单位

 

  2012年宣城中院受理的36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均为个人,21件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均为单位。其原因是,著作权一般为个人的智慧成果,主体一般为个人,单位作品一般较少;商标一般是公司、企业为标明、宣传其企业产品而注册登记的,故商标的权利主体一般为单位。

  (三)同一原告起诉不同被告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

  2012年宣城中院受理的57件该类案件中,均为同一原告起诉多家被告。这种现象目前被称为商业化维权,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类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很多,比如KTV,目前因管理不规范,KTV业主很少经词曲作者许可并交许可使用费,故此类案件一起诉就起诉多家业主,形成商业化维权。

  (四)著作权案件中,起诉KTV侵权案件增多

  2012年宣城中院受理了“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诉35家KTV案件。KTV业主均认为其手续齐全,经营合法,KTV歌曲是其高价购买的点播系统自带,并非免费使用,其不构成侵权。出现此种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此类案件被告主观方面一般没有恶意,主要是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对KTV行业管理不规范,存在疏漏之处,导致KTV业主不知如何履行付费义务。

  (五)接受调解、庭外和解的比率较高

  2012年宣城中院已结的35件著作权、商标权案件,调解和撤诉33件,调撤率高达94.3%。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原告在类似案件中的胜诉率较高,案件诉讼标的额较低,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被告在此类案件中被确定侵权基本无异议,其胜诉率低,原、被告综合考虑其诉讼成本、商业利益、判决的结果对双方不利之处,故双方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庭外和解。

  二、著作权、商标权领域商业化维权形成的原因分析

  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该领域出现商业化维权现象,总体来说,主要原因是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侵权人知识产权意识普遍缺乏。从诉讼角度,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

  (一)诉讼成本低、利润高、风险小,加速维权商业化。此类案件,被告一般很多,权利人收集证据较为简单,主要通过当地公证处到现场进行公证,取证简单、快速,维权成本低廉,而且司法赋予公证处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案件,原告一般都可以胜诉,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原告都获得了较高的赔偿金额。这些因素都加速了维权商业化进程。

  (二)高调解率刺激维权商业化。对于法院来说,案件调解率是考核法官的一个指标,故案件一般先予调解。对于被告来说,考虑到诉讼成本和风险,接受调解能实现眼前利益最大化。比起正规的诉讼,调解能最快实现利润。高调解率刺激了维权的商业化。被告的妥协最终实现了商业化维权的利益,进一步刺激了维权的商业化。

  三、规范商业化维权、促进知识产权利用的对策及建议

  (一)行政、司法双管齐下。针对商业化维权,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努力。对于政府而言,改善目前商业化维权尴尬局面,政府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规范管理。侵权事实是维权产业链存在的前提,造成侵权事实根源的不完全是侵权者,而在于市场管理混乱,没有市场机制。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市场机制,可以避免目前商业化维权现象的存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及时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取得行政部门的协助与配合,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司法建议。比如KTV侵权案件,鉴于目前许多业主不知该如何缴费、向哪个部门缴费,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建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二)保护权利,兼顾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商业化维权现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正确处理保护个人权利与经济发展、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在加大侵害知识产权打击力度的同时,注重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职能,注重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协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与科技、文化市场繁荣的冲突,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促使侵权方与权利人握手言和,达成商业合作关系,实现当事人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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