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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24011800房子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6
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24011800房子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011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

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24011800房子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11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人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16904号图形商标、第84203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担保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11800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0118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不动产经纪(3604)、电子转账(3602)、不动产估价(3604)、商品房销售(3604)、不动产代理(3604)、担保(3606)、信托(3608)、保险承保(3601)、保险信息(3601)、为保险目的的金融评估(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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