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电子株式会社“COLORS & MATERIALS IN DIFFEREN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9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COLORS & MATERIALS IN DIFFEREN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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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3648703号“COLORS & MATERIALS IN DIFFER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80568号“COL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20393号“COL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17604号“COL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33967号“COL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17491号“墨哥 CO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待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引证商标三注册情况复印件;“画框电视”介绍复印件;包装箱照片、宣传页复印件;相关决定书、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撤销程序中撤销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磁盘;密纹盘(只读存储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数据媒介;磁带装置(计算机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本;光学数据媒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的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局于2018年2月9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领土延伸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监视器;数字标牌;电视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扬声器;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COLORS & MATERIALS”“IN DIFFERENT”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四的文字部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性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单独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48703号“COLORS & MATERIALS IN DIFFERENT”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487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监视器(0901)、电视接收器(电视机)(0908)、电视机(0908)、数字标牌(0906)、电视显示器(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