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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快到”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8
申请人因第22394167号“酒快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4459488号“酒快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

申请人因第22394167号“酒快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4459488号“酒快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申请书、引证商标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引证商标一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局引证的第14807084号“酒快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55253号“酒快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由相同的汉字“酒快到”组成,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公告牌、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霓虹灯广告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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