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善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334397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珠海善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334397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43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070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43977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439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珠海善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学校(教育)(4101)、书籍出版(4104)、文稿撰写(4105)、摄影(4105)、非广告剧本的编写(4105)、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函授课程(4101)、剧本编写(4105)、电影胶片出租(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