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6477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第2506477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64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64877号“绿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6332号“劲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处理;废水再处理;净化有害材料;金属铸造;废物和垃圾的销毁;材料处理信息;空气清新;空调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废物处理(变形);水净化;金属处理;空气净化”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