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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龙 SZONG”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三正龙 SZONG”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44222号【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电话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进出口代理; 商业管理辅助; 广告; 广告宣传; 商业中介服务; 市场营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

“三正龙 SZONG”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44222号【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电话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进出口代理; 商业管理辅助; 广告; 广告宣传; 商业中介服务; 市场营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三正龙 SZ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申请人已在第8类成功注册“三正龙”系列商标。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28159号【广告; 会计; 进出口代理; 商业场所搬迁; 商业管理辅助;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替他人推销; 文秘; 寻找赞助; 自动售货机出租;】“SKLONG及图”商标

第4319993号【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蜀之旅SZL”商标

第5337255号【广告; 商业评估;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场所搬迁; 文件复制; 会计;】“SZL及图”商标

第15688191号【职业介绍所; 人员招收; 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商业橱窗布置; 张贴广告; 自动售货机出租;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SZL.CN速招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宣传图片;申请人提供的售货清单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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