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294835号“本草悟三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58294835号“本草悟三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94835号“本草悟三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旗下主品牌“三九”、“999”在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86515号“本草悟”商标、第46418710号“本草悟”商标、第29699420号“三九及图”商标、第42272061号“九三”商标、第151736号“三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审计报告及广告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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