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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SPACEF发酵空间”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SPACEF发酵空间”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09747号“发酵空间SPAC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SPACEF发酵空间”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09747号“发酵空间SPAC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25323号“I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36220号“5 TH SPACE BY FAIRWHALE 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605685号“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15582号“FINGER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91710号“I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214582号“10/10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11732号“I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5009747号“发酵空间SPACEF”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0974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9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14 专用权期限:2019-02-14至2029-02-13

申请人: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护理院(4401)、兽医辅助(4403)、美容服务(4402)、理发(4402)、动物养殖(4403)、配镜服务(4405)、卫生设备出租(4405)、医疗诊所服务(4401)、园艺(4404)、植物养护(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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