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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34130号“小爱”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9234130号“小爱”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44487号《关于第9234130号“小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9365号行政判决书,···

第9234130号“小爱”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44487号《关于第9234130号“小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9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首先第三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诉讼程序中亦未提交证据原件,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即便在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予确定的情况下,本院认为,第三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书、投资合同、经销合作合同均未体现标识有诉争商标的复审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第三人提交的销售单、产品设计稿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不能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诉争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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