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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THE LONGSTONE COMPANY 恒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2
广州恒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THE LONGSTONE COMPANY 恒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89382号“THE LONGSTONE COMPANY 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

广州恒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THE LONGSTONE COMPANY 恒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89382号“THE LONGSTONE COMPANY 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0182号“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33562号“冠恒  GUANHENG 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相关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参展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恒”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汉字“恒”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蜡、鞋用油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蜡、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89382号“THE LONGSTONE COMPANY 恒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8938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1 国际分类:4类 燃料油脂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恒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润滑脂(0401)、制化妆品用蜂蜡(0404)、润滑剂(0401)、润滑剂用非化学添加剂(0401)、工业用蜡(0404)、保护皮革用油和脂(0401)、工业用矿物油脂(非燃料)(0401)、照明用蜡(0405)、鞋用油脂(0401)、食品包装材料涂层用蜡(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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