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宣纸商标侵权纠纷调解结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结了红星米纸商标保护案第二审调解,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对红星米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红星品牌”图形商标(商标文本“红星品牌”,图形)和“红星”商标。2012年2月,四川马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形式成立了市宣武凯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徽红星”牌,4种产品分别是“精制、书画纸网”、“书法”、“德迪卡”。泰德“中国画人物画写意画:花鸟画”、“中国画专用”写意画、山水画、产品包装及“防伪标签”标志“沙红星”及图形。无锡宣纸公司成立前后,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无锡红星”商标,经初审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中国米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商标局做出商标异议裁定,认为“沙红星”与中国米纸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在先注册的“红星图”、“红星”商标部分与T的商标部分相似。他在商品上的类似标志,以“武开红星”品牌在“纸”(用于中国书画)商品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
2012年10月,中国宣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为普通消费者,在郑州市二七区古玩城友石经营的“齐鲁画廊”商店购买了一张“安徽无锡红星牌书法作品专用纸”。埃南省。此外,在无锡宣纸公司运营前后,马云还申请注册并获得“无锡”商标,并为安徽无锡红星品牌四款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签申请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
此后,中国宣纸集团向法院提起商标权诉讼。
安徽宣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拥有“红星”注册商标和“红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无锡宣纸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无锡红星”商标与“红星”图文注册商标和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红星”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商标。马某作为公司投资者,未提供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独资销售侵权产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据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吴锡轩纸业公司和石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吴锡宣公司赔偿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经济损失8万余元,马某承担连连几次。能力。
第一次庭审后,吴锡轩纸业公司提起上诉。
本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决定:无锡宣纸公司和马某停止生产和销售无锡红星牌宣纸产品,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无锡红星牌宣纸产品;马将其持有的“无锡”商标和四项设计专利转让给中国宣纸。纸业集团公司免费。如果异议中的“无锡红星”商标(宣纸类)成功,也将免费转让给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不再追究无锡宣纸公司、马某的赔偿责任及其他经销商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