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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木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青岛一木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工艺品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在家具类商品上拥有 “一木金菱及图”注册商标,在家具行业和相关消费群体中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生产···

青岛一木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工艺品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在家具类商品上拥有 “一木金菱及图”注册商标,在家具行业和相关消费群体中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生产的细木工板上,将“青岛一木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并突出使用“青岛一木”字样,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 “一木金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家具、办公家具”等,被控侵权商品“细木工板”是用于制作“家具、办公家具”的原材料,两者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青岛一木及图”商标与原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一木”系原告的企业字号,该字号经原告长时间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原告产生了稳定密切的联系。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青岛一木”字样,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其有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本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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