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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43585号“乙高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1443585号“乙高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3585号“乙高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第61443585号“乙高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3585号“乙高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911号“高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1912号“高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83689号“高仪冷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字体设计、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及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乙高仪”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分配设备;龙头;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坐便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小便池(卫生设施);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装置、洗脸盆、水龙头等商品上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介绍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商标申请文件准备;如果您是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如果您是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3、商标递交申请。资料准备完成以后,客户付商标注册费用,我们安排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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