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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寧大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阜寧大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纠纷案亮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基本案情2011年3月21日,原告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注册第8117749号“阜寧大糕”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正面标有“阜宁麻油大糕”字样,分别标有芝···

“阜寧大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纠纷案

亮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1日,原告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注册第8117749号“阜寧大糕”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正面标有“阜宁麻油大糕”字样,分别标有芝麻糕、八宝糕等不同口味,产品的正面底部均标有生产厂家,包装的背面标有委托厂家、生产厂家等。正面显著位置均有较大字体“阜宁麻油大糕”字样。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起诉。法院认为,该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告在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阜宁麻油大糕”标识,在“阜宁”“大糕”之间增加了“麻油”二字,但普通消费者更关注的是商品的来源而非商品的配料,“麻油”二字作为作为配料不足以让消费者将被控商品与“阜寧大糕”商标区分开来,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作为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的“阜寧大糕”,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或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字样。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有利于引导企业重视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助力区域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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