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湖春”与“贾湖及图”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3“贾湖春”与“贾湖及图”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99088号“贾湖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20145号“贾湖及···

“贾湖春”与“贾湖及图”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9088号“贾湖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20145号“贾湖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4991414号“贾湖”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