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斯客”与“麦客Maclife”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28
“麦斯客”与“麦客Maclife”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43434号“麦斯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36961号“麦斯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商品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66962号“麦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84529号“麦客Mac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商品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坐便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冷藏展示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麦斯客”与引证商标二“麦客”及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麦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