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晨露饮品有限公司“珍珠山 zhenzhushan”商标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12
元氏县晨露饮品有限公司“珍珠山 zhenzhushan”商标撤销案例
申请人因第1296582号“珍珠山 zhenzhus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759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3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之后,一直将其用于产品上,并经广泛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已为消费者所知悉。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 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签发日期分别为2014年6月4日、2013年4月26日、2013年8月8日的检验报告;
2、购销合同、出库单;
3、标签送货单、收据、实物;
4、商标使用授权书;
5、产品、标签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该证据和原撤销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一并寄送被申请人予以质证。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标签送货单、收据、实物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1998年3月11日申请,于199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矿泉水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7年10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5日向申请人寄送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要求其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该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提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仅能证明其生产行为,无法证明其已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加之其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据等证据均为其单方证据或自制证据,故尚不足以认定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296582号“珍珠山 zhenzhushan”商标
申请/注册号:1296582 商标申请日期:1998-03-11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1999-04-21 注册公告日期:1999-07-21 专用权期限:2009-07-21至2019-07-20
申请人:元氏县晨露饮品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石榴汁(3202)、菠萝汁(3202)、矿泉水(3202)、果汁饮料()、桔子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