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生》手机APP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艺考生》手机APP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山东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出版社)
被告:北京橙色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橙色空间公司)
【案情摘要】
教材类作品《影视作品分析》系由主编张福起、房伟负责召集人员编写完成,其影评范文中有一部分由主编撰写,一部分为编写人员撰写,还有部分范文由其他单位提供或选自相关书籍,对影评范文的评析则全部由主编撰写。2014年5月7日,张福起、房伟以主编身份与山东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山东出版社行使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橙色空间公司运营的《艺考生》手机APP上的相关栏目中,全文收录了上述作品中的60篇影评范文及评析。手机用户下载该APP并在线支付168元开通超级会员后,可以在线阅读或下载上述文章内容。山东出版社请求判令橙色空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橙色空间公司认为,根据《影视作品分析》的署名,张福起、房伟系主编不是作者,并不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山东出版社不具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福起、房伟作为涉案图书的主编,有权代表编写组行使对该图书的著作权,其与原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根据授权,依法取得对涉案图书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橙色空间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APP中的相关栏目中全文收录了涉案图书的全部60篇影评文章及评析,使公众在下载并注册付费后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阅读,既侵犯了山东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也侵犯了其就图书中原创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橙色空间公司赔偿山东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汇编作品的权利行使问题。汇编作品的主编代表全体编写人员就作品的使用对外进行授权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取得汇编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本案用代表权理论确定了主编对外进行授权的合法效力,对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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