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终审稻香村商标案,维持商评委裁定和一审判决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关注的稻香村商标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结论。 说起北京稻香村糕点,可谓声名远播。这起案件中苏州稻香村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公司)之间的纠纷可追溯到8年前。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附图一)。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公司依据其在棕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委员长胡厥文题写的稻香村文字商标(附图二)提出异议,申请对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北京稻香村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的第5485873号商标得以核准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于是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4月2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9277号裁定,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的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苏州两家稻香村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苏州稻香村公司主张,苏州稻香村的历史可追溯至清乾隆年间,而且其使用一直没有中断,其注册本案的稻香村商标除了基于使用的历史外,还基于其自保定稻香村公 司受让的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在饼干、糕点、面包上的两件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附图三)。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形成较高知名度,其注册商标有历史上和使用上的正当性。 北京稻香村公司则认为,北京稻香村的历史最早始于清光绪年间,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恢复,且一直使用至今,连续多年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稻香村公司同样主张自己的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有了较高知名度。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北京市一中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市高院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涉案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结论。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除1995年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外,并未获得其他荣誉;两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后,也没有商标上的声誉积累,之后所获得荣誉主要基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生产技艺,而非商标的知名度。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划分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基于以上事实,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本案中的稻香村商标,不能认定为对其在先已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划分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雷认为,从公布的判决内容来看,法院适用了“反向混淆”理论。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正向混淆),反向混淆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他指出,新《商标法》增加了促进商标使用的内容,保护通过使用取得的商誉,这个案件的判决也体现出新法保护诚实信用的立法宗旨。 赵雷认为,商标确权案件结束后,两家公司仍然面临在实际使用中发生冲突的问题。记者注意到,北京稻香村的官方网站上,最醒目的内容就是一则图文并茂的声明,上面写着“买真的,认三禾防伪”。据了解,三禾标志是2013年1月1日启用的。北京稻香村公司在一则声明中写道:“北京稻香村注册三禾标识,源于市场上多家稻香村并存的混乱局面……为了帮助广大客户购买到真正的北京稻香村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品牌混乱造成的对北京稻香村形象的损害,我们一方面倡导所有的稻香村品牌严格进行行业自律,提供高质量的产品给客户;另一方面,我们先后注册了三禾、北京稻香村等多个商标……” 记者在北京西土城附近的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一家门店看到,该门店所有的产品上,使用的都是三禾标识加“北京稻香村”字样。 据媒体报道,苏州稻香村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围绕稻香村商标的纠纷是否会有新变化,本刊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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