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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外星公司录音制品发行权维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广东星外星公司录音制品发行权维权案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依法享有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张惠妹《你在看我吗》、田馥甄《给自己》等专辑的权利。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非原告发行、但含有···

广东星外星公司录音制品发行权维权案

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依法享有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张惠妹《你在看我吗》、田馥甄《给自己》等专辑的权利。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非原告发行、但含有上述专辑曲目的CD光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销售的光盘有合法来源,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音像制品必须取得相应许可,且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而涉案光盘外包装未标注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及有关批准文号等信息,被告对音像制品本身及其提供者的经营资格均未进行合理的审查,主观过错明显,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提醒音像制品的经营者,对销售的音像制品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音像制品存在未标注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及有关批准文号等信息的情况下,如未作进一步审查便对外销售,应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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