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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杨某某与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初80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济南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翠霞,经理。原告杨某某与被···

杨某某与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初805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济南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翠霞,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济南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恒网络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恒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hnrxw.cn通过互联网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一文。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文章用于商业盈利活动,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两项共计2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多恒网络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10月20日,杨某某创作完成文字作品《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一文,该文章于2013年7月在中国作家记者协会主办的《文学月刊》上发表,文字约2600字。

2015年12月18日,原告杨某某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同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员使用其公证处计算机,对被告多恒网络公司主办的网站WWW.hnrxw.cn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6991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被告多恒网络公司网站转载了原告杨某某《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文章全部内容。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800元、差旅费607.3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作品《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著作权登记证书、《文学月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火车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拥有涉案《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公证保全证据的取证行为,系在公证处全程监督下完成,公证程序合法,可以证明被告公司网站使用了涉案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涉案作品的诉请,该项请求属于停止侵权的执行内容,本院不再另行判决。

关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杨某某享有的《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济南多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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