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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济堂”双龙标商标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宏济堂”双龙标商标权案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案情摘要】2016年12月,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宏济堂药店”橱窗上张贴带有“宏济堂”文字和“双龙”图形的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请求···

宏济堂”双龙标商标权案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16年12月,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宏济堂药店”橱窗上张贴带有“宏济堂”文字和“双龙”图形的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理中被告主张该双龙标图形系宏济堂药店老字号曾使用的标识,并提供了刻制于上世纪30年代并传承至今的宏济堂第二分店的印章及盖有该印章的药方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

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合法使用权,通过使用和宣传建立起的知名度及声誉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的共同前身——原宏济堂第二分店曾使用过带有双龙标识印章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对该标识享有在先使用的利益,被告除提供的印章及药方外,并无自身在先使用涉案标识的证据。被告作为与原告有历史渊源的同城企业,应当了解原告注册并使用、宣传涉案商标的事实,但仍无视可能造成的混淆后果,使用近似标识作为店面装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利用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其行为应予禁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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