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诉讼

“h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5
“h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19008号“h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31331号“航太Hi-tec及图···

“h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9008号“h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31331号“航太Hi-tec及图”商标、第7213607号“HITECH”商标、第5003170号“ite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海迪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及申报表;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等上的体现;广告宣传;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五金器具;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垫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锡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hi-tech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金属建筑材料 

类似群 0603;    申请/注册号 24119008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15日 国际分类 6

申请人名称(中文) 赖俊海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26栋501房


上一篇:“朝天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下一篇:“客家味道”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