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香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香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初190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香玫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开达小区****/div>
经营者:T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香玫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童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Z某某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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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