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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公司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4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入选理由:该案焦点是门户网站实时转播他人的体育赛事,因而引出的体育赛事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案件回顾:2013年8月,新浪公司发现,凤凰网的中超频道首页在显著位置标···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

  入选理由:该案焦点是门户网站实时转播他人的体育赛事,因而引出的体育赛事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

  案件回顾:2013年8月,新浪公司发现,凤凰网的中超频道首页在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比赛的视频。2015年3月,新浪公司将凤凰网诉至法院,称其经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超公司)合法授权,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所有视频,凤凰网提供中超比赛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为此,新浪公司将凤凰网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对涉案体育赛事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的破坏,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消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赛事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套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画面的形成,是编导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所形成的可供观赏的新画面,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因此,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达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凤凰网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其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凤凰网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专家点评:该案是国内近期关于体育赛事画面的著作权法定性的最重要案例,二审结论备受期待。法院确认体育赛事画面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值得肯定。不过,法院没有直接认定体育赛事画面为类电影类作品,而是笼统地确认其为“作品”,这可能是担心类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比较高,体育赛事画面可能达不到该高度。其实,类电影类作品只是相对普通录像制品(无独创性)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并不意味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法院还指出,在认定体育赛事画面构成作品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育赛事画面传播行为。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判决思路。我国太多法院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原本应该由著作权法解决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崔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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