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威臣贸易有限公司“威臣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9
江门市新会区威臣贸易有限公司“威臣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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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182903号“威臣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593335号商标、第8673789号商标、第103005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82903号“威臣號”商标
威臣号
申请/注册号:241829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威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冻(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