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美绣坊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简绣”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南京美绣坊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简绣”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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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086834号“简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49201号“简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盒;产品;产品专用包;颁奖照片;参会照片;宣传单张;培训照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唇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简绣”,引证商标为“简秀”,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24086834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11日 国际分类 3
申请人名称(中文) 南京美绣坊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