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浩宇石头工艺品商行“HAOYU-STONE及图”商标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浩宇石头工艺品商行“HAOYU-STONE及图”商标驳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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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167931号“HAOYU-S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52284号“浩钰润宝HAOYU JEWELRY及图”商标、第10363522号图形商标、第15344378号“濠煜Haoyu”商标、第12723310号“浩玉HAO Y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组成元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该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单张;企业法人名片;版权证书复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玛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翡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造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玛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HAOYU-STONE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24167931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16日 国际分类 14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浩宇石头工艺品商行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华一路与紫薇路交界处(大华商贸城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