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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453442号“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

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453442号“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08767号“耘之谷”商标、第11024836号“云谷 CCV及图”商标、第22956805号“玉谷微元YUGUWEIYUAN及图”商标、第12928811号“易木田YIMUTIAN及图”商标、第10621796号“华鑫腾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雲之谷”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云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453442号“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

云之谷 

申请/注册号:234534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商品/服务项目:未加工的谷物(3102)、玉米(3102)、农业用种子(3107)、未加工谷种(3107)、稻草(饲料)(3108)、谷(谷类)(3102)、未加工的稻(3102)、动物食用谷类残余产品(3108)、动物食用谷类(3108)

【宣城文广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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