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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宏木业有限公司“小龙人XIAO LONG REN”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贵州华宏木业有限公司“小龙人XIAO LONG REN”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539698号“小龙人XIAO LONG 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

贵州华宏木业有限公司“小龙人XIAO LONG REN”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39698号“小龙人XIAO LONG 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11028号“小龙人”商标、第5256256号“龙人”商标、第12336844号“龙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小龙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龙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木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塑料或橡胶地板块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玻璃钢制门、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39698号“小龙人XIAO LONG REN”商标:

小龙人

申请/注册号:235396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贵州华宏木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已切锯木材(1901)、木地板(1901)、木材(1901)、木地板条(1901)、非金属地板(1909)、半成品木材(1901)、胶合板(1901)、铺地木材(1901)、非金属砖地板(1906)、成品木材(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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