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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博士有限公司“BOOST BUILD CODE PLA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2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BOOST BUILD CODE PLA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秉持尊重创新、崇尚法治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从知识产权获取、维护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服务,助其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一重要武器。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BOOST BUILD CODE PLA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秉持尊重创新、崇尚法治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从知识产权获取、维护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服务,助其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一重要武器。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申请人因第22015815号“BOOST BUILD CODE PL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44864号“B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4544号“Boo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49929号“Boo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49840号“BOO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8060号“宝士德 BO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92777号“iR bo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622793号“BOOST MOB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08322号“boo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2、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同时,申请人还将与引证商标三、四、七的所有人协商同意书事宜。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三、四、七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关于引证商标二、五、六所有人的相关资料、引证商标三、四、八所有人的官网打印页、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复印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四、七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共存的《同意书》。引证商标八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OOST”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OST”、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Booster”、引证商标四“BOOST”、引证商标六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oost”、引证商标七“BOOST MOBILE”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量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信息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等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015815号“BOOST BUILD CODE PLAY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015815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2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幻灯片放映设备(0909)、动画片(0923)、电子防盗装置(0920)、视频显示屏(0913)、电热袜(0924)、用于设计和建造构筑玩具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0901)、装饰磁铁(0924)、量具(0905)、电动调节装置(0913)、电解装置(0915)、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电线(0912)、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0906)、教学仪器(0910)、照蛋器(0924)、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0914)、智能手机用壳(0907)、测量器械和仪器(0910)、电子教学学习机(0908)、放大器(0913)、录像带(0908)、光学器械和仪器(0911)、电子记事器(0902)、电池(0922)、便携式遥控阻车器(0924)、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用于创造二维或三维曲线、表面和立体的计算机软件(0901)、口述听写机(0902)、电栅栏(0924)、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0903)、避雷器(0914)、上传设计图像和构筑性玩具的构造用可下载计算机软件(0901)、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0902)、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邮戳检验器(0902)、钱点数和分拣机(0902)、光导纤维(光学纤维)(0913)、叫狗哨子(0924)、半导体(0913)、家用遥控器(0913)、用于操作绘画和图形文件的计算机软件(0901)、衡量器具(0904)、个人用防事故装置(0919)、灭火设备(0916)、集成电路(0913)、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0918)、眼镜(光学)(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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