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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特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恒特乐美食 HUNTER'S GOURME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恒特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恒特乐美食 HUNTER'S GOURME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5358号“恒特乐美食 HUNTER'S GOURM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

恒特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恒特乐美食 HUNTER'S GOURME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5358号“恒特乐美食 HUNTER'S GOURM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75421号“恒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71791号“恒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42562号“HUNTER X 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43256号“高老头 GOURM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52708号“上鼎 GOURM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三、各引证商标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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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恒特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恒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可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麦乳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75358号“恒特乐美食 HUNTER'S GOURME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7535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恒特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蛋糕(3006)、糕点(3006)、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3006)、薄片(谷类产品)(3008)、可可(3001)、甜食(3006)、甜食(3004)、饼干(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薄脆饼干(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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