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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面知缘 YIMIANZHIYUAN”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2
“壹面知缘 YIMIANZHIYUAN”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18574号“壹面知缘 YIMIANZH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

“壹面知缘 YIMIANZHIYUAN”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18574号“壹面知缘 YIMIANZH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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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04500“一面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81820号“一“面”之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0519688号“一面知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壹面知缘”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一面缘”、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一“面”之缘”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一面知骄”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蜂蜜;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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