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48553图形与“栗润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2
第22148553图形与“栗润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48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68104号“栗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5207499号“爱之美 LOVE IS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07521号“爱之美 LOVE IS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26544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5210486号“爱之美 LOVE IS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腐竹;冬菇”二项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32类“啤酒”商品上的注册可以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上的“精制坚果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糖炒栗子”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上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用含乳面粉”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上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上的“帐篷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二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啤酒”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和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