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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EO”与“罗密欧Luomio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1
“ROMEO”与“罗密欧Luomio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72154号“ROM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67036号“罗密欧Luomiou···

“ROMEO”与“罗密欧Luomio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2154号“ROM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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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67036号“罗密欧Luomi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ROMEO”与引证商标“罗密欧Luomiou”在含义、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杆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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