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丰白”与“庆丰老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
“庆丰白”与“庆丰老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6402号“庆丰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54413号“庆丰老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62384号“庆丰烧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庆丰白”与引证商标一“庆丰老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赘述。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